

新中国历史上,有这样一部被称为民主立法样本的法律——曾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19万余条和55万余条意见,牵动全社会的神经。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以绝对高票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里程碑。它继承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对劳动合同作出了更新、更全、更细、更有力的规定。
经历过那段立法过程的全国总工会干部们清晰记得,从孕育到呱呱坠地,《劳动合同法》草案历经了多次审议,并掀起了一场“全民立法”的高潮,劳动关系双方、相关利益代言人展开了针锋相对的立法博弈。博弈的一个焦点就是《劳动合同法》究竟应该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还是应该平等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利益?
为广泛听取劳动关系双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就《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工会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竭尽全力为劳动者主张权益。在草案征求意见时,全国总工会专门部署,由各地工会深入企业、车间、工地向广大职工、农民工宣讲草案规定,认真听取并帮助职工和农民工反映意见建议。据统计,在一个月里,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各种渠道,共收到191849件立法意见,其中来自劳动者的占到65%左右,充分反映了广大劳动者对完善劳动立法的期盼。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总则第一条有力回答了立法之初的争议,并通过一系列法律条款赋予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获得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以及自由选择劳动争议救济方式等多项权利,并就非全日制用工、对劳动者试用期的保护、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随后的几年里,出现了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问题。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并再次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一个月的时间里,共收到意见55万多条。经过修改,《劳动合同法》以“特别规定”的形式,对劳务派遣加以严格规定,强调“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无论是制定还是修改,都充分反映了广大劳动者的心声,有效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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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 郑 莉 安彦璟
朗读 吴 迪
录制 史宏宇